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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26 10:08: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遵照国家规定。在校学习标准学制为:高中起点达专科文史、经管类专业“函授、业余”学习形式为3年;高中起点达专科理工类专业“函授、业余”学习形式为4年;高中起点达本科各科类专业“函授、业余”学习形式为5年;专科起点达本科各科类专业“函授、业余”学习形式为3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所就读专业规定学制的2年。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入学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我校指定地点(路途遥远者可委托他人或用信函)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逾期一学年无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号编制方法,对经过正式录取并且办理了入学注册的学生编定学号,按照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的学号自入学至毕业不变,凡缴费、作业、试卷、假条、来信及所有报告文书等,除署名和写清地址外,均应同时注明年级、专业和学号。
第四章成绩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学生应参加所授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其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只按60分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获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因单位搬迁或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转入(或转出)我校相应的函授、业余专业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开班人数不足,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在入学的第一年内办理,在校学习期间每位学生,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二)跨层次、科类的;
   (三)未取得学籍的。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因学生所录专业不足开班人数,学校其他专业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接收学校由学生本人负责联系。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转出学校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由我校转入外省高校。由学生本人在我校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我校和转入学校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我校报所在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由外省高校转入我校。由学生本人在转出学校填写所在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我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班学生;  
    (三)未交清学习费用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凡因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政治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坚持认真自学、学习成绩优良,连续二年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继续留校学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并备案,奖励和处分均载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者,随下一届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定同时进行,毕业以后不再补授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不慎遗失或者其它原因损坏者,可由本人申请,并同时登报原毕业证书作废,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核实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不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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