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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1 14:37: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开展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自查工作的通知》(赣教办〔2017〕81号)和《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赣教规字〔2021〕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过程管理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规律和特征,研究教学管理规律,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教学准备、面授、线上学习、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或论文及答辩、教学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函授站(点)按学院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组成。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由学校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熟悉成人教育规律。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了解成人教育规律。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点)应按照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函授教学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形式为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编制面授教学进度表和自学进度表,确定各专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考试安排、自学进度、教学场所及设备等,以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函授站(点)必须依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总体教学进度安排,结合站(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编制教学进度表,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学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点)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等教学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三章  面授
       第十条  面授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以应用为主、突出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重在培养学生能力等原则。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点)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映,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基础内容以及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  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核心课程由校本部及函授站(点)教师授课。教师授课比例(含采取远程教育形式)不得低于教学总课时50%,面授教学授课比例(含线上直播)不低于教学总课时30%。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各教学点可灵活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三条  教师在面授前,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认真进行备课,面授时在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自学中的难点、疑点,讲授有关本门课程的新知识、新进展、新材料和新成果,并传授学习方法。
      第十四条  学生在认真自学的基础上,按要求参加面授活动,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地听课,做好听课笔记。课后要及时复习,进一步加深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掌握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函授站(点)应严格学生的考勤制度。学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学生应在面授期间积极向教师咨询自学中存在的难题,教师应认真帮助解决。
第四章  自学、作业
      第十六条  自学是成人高等教育各项教学活动的基础,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学生自学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        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自学时,注意掌握自学方法,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钻研教材,认真阅读参考资料,深入思考,并写出简要学习笔记,完成习题和测验作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  《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学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九条  教师按照《自学进度表》的要求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函授站(点)组织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有条件的还应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开展活动,使学生的自学有要求、有目的、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教师的授课内容。作业作为检查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补充手段之一,其成绩应当在期末考试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原则上都应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师对学生作业要及时认真批改,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对经批改的作业,应按教师要求进行订正。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三条  答疑和辅导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程都安排一定次数的答疑辅导,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答疑辅导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五条  答疑辅导可采取集中、个别或书面的形式进行。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可尝试利用电话、音像、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加先进的教学辅导条件。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应按照实际需要,制订出每个实验项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学生实验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实习活动视专业教学需要及学生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并按照实习大纲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点)加强对学生实验、实习的组织管理,积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学生实验、实习的顺利进行。教师要鼓励学生在所学专业范围内,结合本职工作,自主进行实习活动。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应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三十条  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派出管理人员组织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安排二名以上监考人员。考试后要详细填写考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登载成绩,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点)妥善保管好学生各门课程成绩档案备查,直至学生毕业。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领导,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各相关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社会发展和学生工作的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题,学生选题,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校进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进行答辩。由论文答辩小组根据其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继续教育学院与函授站(点)认真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等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要定时组织期中教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总结教学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点)应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网上或书面的调查与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的统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四十三条 教学检查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在面授期间,要建立听课制度,深入课堂听课并做好记录;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教学反馈调查等)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上述检查材料与相关记录要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点)要做好面授期间的教学检查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也将对各函授站(点)做不定期的教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函授站(点)教育质量评估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校本部及函授站(点)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主要是面授教师,对评估优良、学生评价好的教师将实行公开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将不再安排校本部或函授站(点)的面授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既是对成人教育教学过程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办法》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有关教育部门的检查评估;同时对函授站(点)进行教学检查。对于认真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教学且教学质量高的函授站(点)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办法》组织教学、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给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对函授站(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点)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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