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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16-12-12 09:08:00   点击:

​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自学考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即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同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作为一种新的考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
3.自学考试报考条件和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报考本科专业:取得江西省普通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专科学籍在校的学生或本科学生均可报考相关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
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公安(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武装警察中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公安类专科毕业生。
侦查学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在职公安司法系统民警、武装警察报考。
护理学专业本科段的报考对象限定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对口专业专科毕业生。
中药学本科段的报考对象限定为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具有中药士、药剂士及以上技术职务,或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等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中的专科毕业生。
药学专业本科限定为具有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的在职或在校学生。
中药学专科专业限定为从事本职岗位并取得开业执照的人员报考。
其他本科专业报考对象为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生,各类高等(专科)院校在籍专、本科生。
4.自学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1)4月份自学考试报名时间
  ①上一年12月下旬,为各类高校在校在籍学生集体报名时间(不接受23岁以上外省籍身份证新报考)。
  ②当年2月中下旬为社会考生网上报名时间。
③当年3月上旬为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名及各类高校在校在籍学生集体报名时间。
(2)考试时间
当年4月中旬(以发布的报考简章为准)。
(3)10月份自学考试报名时间
①当年6月下旬,为各类高校在校在籍学生集体报名时间(不接受23周岁以上外省籍身份证新生报考)。
②当年8月中下旬为社会考生网上报名时间。
③当年9月上旬为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名及各类高校在校在籍学生集体报名时间。
(4)考试时间
 当年10月中旬(以发布的报考简章为准)。
5.如何办理自学考试报考手续
当年4月、10月自学考试,全省实行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办法,具体报名手续如下:
(1)当年2月中下旬、8月中下旬已刷身份证的社会老考生可在“江西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xeea.cn(下同)”网上报名、缴费。当年3月上旬、9月上旬新老考生(含异地报考者)及未刷过身份证的考生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刷身份证报名。社会新考生首次报名必须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名,并使用第二代居名身份证报考,采集身份证上的照片并核对信息。
(2)上年12月下旬和当年3月上旬、6月下旬、9月上旬高校在校在籍考生(含新生)凭第二代身份证到所在高校报名点报考。
①凡是外省籍身份证的考生,只要不是在校在籍的,一律到社会考点由考生本人凭有效证件报名和社会考点考试。严禁社会考生由别人代报考和有组织的集体代报考。一经查实,要追究县(市、区)招考办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②23周岁以上外省籍身份证在本省高校专、本科毕业生要求返回本校进行集体报考的,除满足原来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需提供原自考准考证和本校专、本科毕业证,并由报名点集中汇总到省教育考试院审验合格后再进行集体报名。
③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省自考委批复的助学对象进行组织报名,不得接纳其他社会人员或其他高校的考生报名。本省在籍在校考生只能在本校参加报考,不得跨校。
(3)考场编排:凡在社会报名点报考的新、老考生一律随机编排到社会考点考试:原高校(助学单位)的新、老考生一律安排到原准考证代码的高校(助学单位)考试,不准跨校(助学单位)编排。如有违反上述报名、考场编排等情形,将按赣自考[2014]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我省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一人一证(专、本通用)。若考生报考多个专业都要申请毕业,属同层次的专业,则需办理新准考证报考。老考生中原有两个(或以上)准考证的,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报考的唯一准考证,今后不得再申办新准考证号报考。考生如果遗失准考证,不得申请新号,只能按原有准考证号补办。考生新办或补办准考证都必须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到各县(市、区)招考办办理。考生第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作为印发准考证和毕业证的唯一信息。
   各报名点必须使用“基于身份证阅读器采集信息的自报名管理系统”报名。对存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遗留问题,由报名点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过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批准另行处理。报名网站网址:www.jxeea.cn,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入口,按照提示信息输入准考证号进行报名。输入报名信息时必须注意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得到报名成功确认,则表示报名结束(可在网上查询报名结果)。
(5)老考生在省内跨县(市、区)报考,不需办理任何转考手续,凭防伪《准考证》按上述规定报名。凡是从外省转入江西省的自考生,先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取得本省准考证后,持外省自考办的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相等资料于每年5月、11月到江西省教育院自考处办理转入手续。
(6)考试前一周,考生可以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场安排,下载和打印《考试通知单》,也可去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领取《考试通知单》。
(7)各专业实践课程考核安排,考生可到相应主考学校继教院(处、部)咨询有关实践环节考核报考事宜。
(8)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和《自学考试指导手册》等教育资源性资料由省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内部供应。为防止考生错用教材或购买盗版教材而影响考试,考生应在省教育考试机构订购自考教材等辅导资料。
 订购教材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541号,联系电话:0791-88696520。
(9)收费标准:报名考务费为每人每门课程40元,新生办理《准考证》工本费15元。新生需购买《自学考试指导手册》定价28元(上、下册)。
6.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考核且成绩合格。
(4)课程免考、转考、抵免手续符合规定。
(5)转考考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才能申请毕业。
(6)考生不能同时申请办理专科、本科毕业、必须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半年后才能申请本科毕业。
(7)本次毕业证上的照片将采用考生二代身份证上照片,申请毕业的考生必须在县(市、区)招考办或考生所在助学院校刷新过二代身份证。审核期间不再更改信息。
   考生本人可登陆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jxeea.cn/)“自学考试一所有自学考试成绩查询”查看自已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7.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身份证原件县(市、区)招考办审核完后退还考生,并在复印件上签上经办人的姓名,单位盖章。
 (2)准考证原件(报考该专业的所有准考证都要装入档案袋),不符合网上毕业条件的考生需提供单科合格证(含免考证明、转考证明、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证)。
 (3)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除提供其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两个证明材料之一,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由省级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示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符合毕业条件,但网上审查不能通过的考生,除提供以上材料以外还要携带三张1寸免冠近期蓝底彩色照片(贴毕业生登记表上),同时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①黑色钢笔(水笔)逐项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字迹工整、清晰。
②专业名称要填写全称,不得简写,并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开考专业名称完全相同。专业层次(专科或本科)填写要正确。
③毕业证编号:将注册准考证号填入此栏。
④注册准考证:填写报考本专业的最新准考证号作为注册准考证号,注册准考证号只能使用一次,考生毕业时使用的注册准考证必须收回。曾用准考证:填写考生报考本专业曾经使用过的所有准考证号。毕业生登记表填写的合格课程必须有对应的准考证,并将准考证原件放入档案袋内。
⑤身份证号填写:新版居民身份证号(18位)。
⑥主考学校:不能随意选择,只能以实践课、毕业论文所报学校为依据填写。
⑦考生地址:填写申请毕业手续所在地。
⑧表内其他内容填写要求,请考生仔细阅读毕业生登记表内的填表说明。
8.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能否获得学士学位?
   专科生在完成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规定的考试课程后(成绩及格),且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可以依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本科毕业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向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9.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0.如何编排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上半年其他考试为3,下半年其他考试为4),第8-12位为考生序号。《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11.应考者如何办理转考手续?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考生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我省办理转考手续时间为每年5月、11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1)转出手续
 ①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办理转考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
②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在办理转考手续时,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考籍档案转出时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③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④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规定成绩的考生,在原报考所在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已经失效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⑤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保留存根备查。未通过省考试院自考外批准的转出手续,不予承认。
⑥考生跨省转考后,考籍档案应当以转出地的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转出的考籍档案为准。
(2)转入手续
①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应当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②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符合第十六第三、四款的规定;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移通知单》为准;转入地省级或者地级考办要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③转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④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我省规定:凡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除在我省满足专科考试不少于5门、本科考试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外,不准参加我省自考专科、本科综试各种考试和办理专科、本科综式专业的毕业。
⑤如果转出地的省级考办未保存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转入地的省级考办不得以无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为由拒绝考生转入。
(3)省内转考
 在省内跨地(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2.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①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②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④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2)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网上下载的《课程合格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3)经省教育考试院、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教育考试院打印毕业生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5)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6)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13.什么是社会助学?社会助学有哪些形式?
社会助学就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社会助学是连接学习者和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纽带,是帮助学习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助学的形式可分为:(1)统一助学,如由开考专业委托委、局组织的行业内部助学,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助学和地域性统一助学。(2)企事业单位助学。(3)业余课程辅导、如各类普通高校自考辅导班,可以不同形式向考生提供助学,如面授、刊授、函授等。(4)全日制助学辅导,如民办高校脱产自考班,即开办全日制辅导学校(班),采取课堂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课程讲授。(5)网络学堂,包括学员在线注册,网上学习课程。

  1. 江西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验证”事项

我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各类证书和毕业证书验证事项如下:

  1. 各类证书。考生凭各类相关证书原件办理免考课程,须在办理现场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证书查询系统进行验证。(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查询网址:http//chaxun.neea.edu.cn/examcenter/main.jsp;全国计算机应用证书考试网址:http://www.nitedu.org.cn/index.php),经办人员当场确认签字。

  2. 考生凭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办理英语课程免考时,证书复印件上须盖有领证学校负责四、六级证书考试管理部门公章。

  3. 各类毕业证书。考生平毕业证原件、学籍表复印件(江西省自考毕业生除外)办理免考课程,设区市招考办或县(区)招考办接收材料时,由考生现场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验证系统进行验证(学籍/学历在线验证系统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bgcx.jsp)。

  4. 办理时间: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设区市招考办或县(区)招考办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15.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抵免操作规程

  1. 课程抵免范围

  1. 可以免考,且不需要办理免考手续课程

①已通过原自考专科、本科中公共政治课程并且在网上能查询到合格成绩的,可以直接替代现自考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②已通过自考专科、本科,取得合格成绩并且在网上能查到合格成绩的,只有课程代码的相同、名称相同的课程,在自考任何专业中都可以免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我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课程代码和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免考,可直接使用。

  1. 凭自考合格证原件、复印件或自考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等办理免考手续的课程

①已通过原自考专科、本科的公共政治课程,可替代现自考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但在网上查询不到合格成绩的;
②已通过自考专科、本科,取得合格成绩,只要课程代码相同、名称相同的课程,在自考任何专业中都可以免考,但在网上查询不到成绩的。

  1. 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免考手续的课程

①国家承认各类学历教育,专业名称与我省自学考试某门课程名称一致的;
②哲学、政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③数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高等数学课程00020高等数学(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023高等数学(工本)、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④物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⑤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4729大学语文、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⑥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00845第二外语(英语);
日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0第二外语(日语);
法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1第二外语(法语);
德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842第二外语(德语);
⑦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免考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1. 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中满足课程名称相同,成绩合格)办理免考手续的

①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得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免考自考现执行期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
②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成绩的,免考相同层次自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
③国家承认其他各类学历教育,取得与自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跨专业加试课程。

  1. 凭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和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中满足课程名称相同,成绩合格、学分或学时相当)办理免考手续的

①除数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高等数学合格成绩,免考高等数学课程[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②除物理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合格成绩,免考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③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免考00506写作(一)、02126应用文写作、00535现代汉语、00854现代汉语基础、00574基础汉语;
④除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大学语文合格成绩,免考04729大学语文、00574基础汉语;
⑤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免考本专业语种名称以外的外语课程;
⑥除各类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英语合格成绩,免考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
⑦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免考0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一)(含实践02244)、02365计算机软件基础(二)(含实践02366)
⑧除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专科,取得计算机基础合格成绩,免考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⑨经济类专业专科,免考00041基础会计学、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⑩管理类专业专科,免考00054管理学原理、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⑾法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0040法学概论;
⑿教育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0429教育学(一)、00442教育学(二)、00031心理学;
⒀药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2903药理学(一)(含实践02904)、06831药理学(四)(含实践06832)、03046中药药理学;
⒁医学类专业专科,免考02899生理学(含实践02900)、01664病原生物学、02915病原生物学及病原生物学检验。

  1. 各类高等学校专、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取得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成绩的,免考同一层次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凭肄业证(退学证)原件、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办理免考手续;

  2. 证书免考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 免考注意事项

  1. 免考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或持有省部级(含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颁发的相关非学历教育证书者,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申请免考。

  1. 免考分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
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00020高等数学(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023高等数学(工本)、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2198线性代数、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4729大学语文、00024普通逻辑、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等。
③“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④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符合免考条件,办理免考的课程,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同时免考。

  1. 免考原则

各专业免考课程原则不能超过全部课程的50%,凡免考课程超过该专业50%课程的,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课程免考规定(详见下表)
 
 

报考者报考自考层次免考项目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和跨专业加试课程(考生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的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称为跨专业加试课程)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专科或本科同一层次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哲学、政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数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已学过高等数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除“00023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高等数学课程
其他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已学过高等数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物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7732普通物理学、00420物理(工)(含实践00421)
 汉语言文学、秘书、新闻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4729大学语文、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506写作(一)、02126应用文写作、00535现代汉语、00854、现代汉语基础、00574基础汉语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4729大学语文、00574基础汉语 
 各类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00840第二外语(日语)、00841第二外语(法语)、00842第二外语(德语)、00845第二外语(英语) 
 其他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 
 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一)(含实践02244)、02365计算机软件基础(二)(含实践02366) 
 其他类专业其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基础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经济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41基础会计学、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管理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4管理学原理、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309经济社会学 
 法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40法学概论 
     

 

教育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429教育学(一)、00442教育学(二)、00031心理学
药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2093药理学(一)(含实践02904)、06831药理学(四)(含实践06832)、03046中药药理学
医学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2899生理学(含实践02900)、01664病原生物学、02915病原生物学及病原生物学检验
公共关系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182公共关系学其他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市场营销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8市场营销学
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
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达到当年大学英语四级报考六级资格分数线以上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2英语(一)、00015英语(二)
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5英语(二)、00593听力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9)、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02317)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含实践02276)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2)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VisuaI Basic语言程序、Visual语言程序设计、VisuaI FoxPro数据库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00343)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37C++程序设计(含实践04738)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JAVA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04748)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含实践04733)、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02278)、02326操作系统(含实践02327)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网络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含实践04755)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数据库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自考专科或本科02120数据库及应用(含实践02121)、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含实践04736)

(3)办理免考操作流程

 
  1. 办理免考所需材料

①自考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个人学籍表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学籍表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或学时等,并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盖章的无效),自考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④学籍表不能反映出课程学分或学时的,出具学校该专业本学年的专业培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⑤学籍表复印件、培养方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盖章的无效;
⑥社会考生填写《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学校集体办理上报《自学考试课程集体免考审批表》。

  1. 办理免考时间

我省办理免考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是: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11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1. 办理免考操作流程

①社会考生办理免考流程
自学考试报名期间,考生本人向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上交免试材料(原件、复印件)—缴费—县(市、区)招考办验证,审核原件—经办人在复印件签名、加盖公章—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后,将本市所有免考课程按照《课程集体免考审批表》的格式整理汇总,制作同底光盘一份,按序号排列使之一一对应—设区市招考办经办人及分管自考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送省教育考试院—开具《课程抵免课次数统计表》—审核—省教育考试院领导批准—公布免考审核结果。
②在校考生办理免考流程
自学考试报名期间,考生本人向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交免试材料(原件、复印件)—缴费—学校自考管理部门验证,审核原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审后,将本校所有免考课程按照《课程集体免考审批表》的格式整理汇总,制作光盘1份,按序号排列使之一一对应学校自考管理部门经办人及分管自考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单—送省教育考试院—开具《课程抵免课次数统计表》—审核—省教育考试院领导批准—公布免考审核结果。

  1. 纪律要求

①办理集体免考学校必须是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具备面向社会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社会助学组织,即在校生办理免考的学校资质为普通高职高专以上高校的自考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办理个人免考手续;全省各高校、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自考与技工相衔接试点学校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到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办理。
②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
③对在审核、办理免考课程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江西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跨专业报考加试课程
参加本科考试的考生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具体加试课程如下:

序号本科专业不需加试课程专业跨类专业加试课程 
1英语(本)英语专科专业1、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6学分) 
2日语(本)日语专科专业 
3汉语言文学(本)文学类专科专业 
4秘书学(本) 
5行政管理学(本)政治学类专科专业 
6广告学(本)广告专科专业 
7美术教育(本)美术教育专科专业 
8音乐教育(本)音乐教育专科专业 
9数学教育(本)数学教育专科专业 
10体育教育(本)体育教育专科专业 
11教育学(本)教育类专科专业 
12教育管理(本) 
13学前教育(本) 
14新闻学(本)新闻学专科专业 
15农学(本)农科类专科专业 
16电子政务(本)管理类专科专业 
17法律(本)法学类专科专业1、05677法理学(一)(7学分)
2、00245刑法学(7学分)
3、00242民法学(7学分)
 
18律师(本)1、05677法理学(一)(7学分)
2、0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
3、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7学分)
 
19公安管理(本)法学、公安类专科专业1、00245刑法学(7学分)
2、00345公安学基础理论(6学分)
3、05679宪法学(一)(4学分)
 
20工商企业管理(本)经济管理类专科专业1、01214培训管理(6学分)
21会计(本)
22金融(本)
23旅游管理(本)
24农业经济管理(本)
25经济学(本)
26市场营销(本)
27商务管理(本)
28国际贸易(本)
29调查与分析(本)
30物流管理(本)
31餐饮管理(本)烹饪、经济管理类专科专业
32电子商务(本)电子商务专科专业
33电子工程(本)电子电工信息类专科专业1、07732普通物理学(5学分)
2、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6学分)
34电子系统及其自动化(本)
35计算机及应用(本)
36计算机信息管理(本)
37计算机网络(本)
38软件工程(本)
39工业自动化(本)
40建筑工程(本)建筑工程类专科专业
41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经济管理、工科类专科专业
42环境工程与管理(本)环境工程类专科专业
43生物工程(本)生物工程专科专业
44数控技术(本)工科类专科专业
45汽车维修与检测(本)
46网络工程(本)理工类专科专业
47测控技术与仪器(本)
48其他本科段专业各类专科专业 
       

注:

  1. 原计划跨专业加试课程合格,可顶替新计划中任何一门加试课程。

  2. 考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可由主考学校根据本专业对基础知识的要求,在答辩过程中随机考核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公文写作与处理

《公文写作与处理》,饶士奇主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版)。

  1. 培训管理

《培训与开发》,石金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 普通物理学

《普通物理学》(第一册),程守洙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 法理学(一)

《法理学》,周旺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

  1. 刑法学

《刑法学》,张明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1. 民法学

《民法学》,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 刑法原理与务实(一)

《刑法原理与务实》,赵秉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 民法原理与务实

《民法原理与务实》,李仁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 公安学基础理论

《公安学基础理论》,柳晓川、许新源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版)。

  1. 宪法学(一)

《宪法学》,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选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教育高等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有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八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的;

  3.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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