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4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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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教学管理组织,在设站单位和本校共同领导下,对本校函授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政治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同时,必须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函授教育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确保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第五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但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
第六条 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我校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一地区或行业、系统设置一个函授站。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 函授站设站的程序
(一)由需要设站的单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应说明单位所处地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师资来源、生源情况等,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派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与审核;
(三)根据建立函授站原则,申请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确定是否同意在申请单位设立函授站;
(四)审核通过,与申请单位进行洽谈协商后,双方签订建立办学协议;
(五)如果外省设立申请设立函授站,由外省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函授站报批与备案手续。如果申请单位在省内,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到省教育厅办理函授站备案手续。
(六)经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函授站正式成立。
第九条 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我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兼职教师;
(五)每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年召开一次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等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函授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学生入学报到、注册、收缴学费;
(三)组织教育计划实施。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要求,落实任课教师,编排教学班的课程表并通知学生准时参加面授、发放教辅材料、协助教师搞好面授和辅导;面授期间,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有;①搞好入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函授教育的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学性;②建立班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③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六)做好毕业生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协助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科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做好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工作,办理毕业证书发放等有关手续;
(七)函授站应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我校反映函授生、兼职教师对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或每学年向继续教育学院,设站单位和所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函授站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我校落实函授站的建设,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定期研究检查函授站工作;
(四)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函授站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站长由设站单位的负责人(法人或主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站长由董教学业务的设站单位的设站单位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函授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健全行政、教学辅导、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函授站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函授站可向我校推荐本站或本地能够胜任函授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但必须经我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第五章 函授站的撤销
第十七条 我校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撤销。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二)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连续两年函授站教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三)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五)设站单位提出停止函授办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函授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